法院给公安局开10万元罚单!法院为何能对公安机关开罚单?

来源:齐鲁网
法院罚公安,大水冲了龙王庙还是铁面无情?
近日,山东招远市人民法院对荣成市公安局罚款10万元的消息,引发关注,在法学界更是反响强烈。
事情原委是,招远市法院因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出具了调查令,授权孙岩律师持调查令去荣成市公安局复印报警记录和询问笔录,荣成市公安局拒不配合,故12月4日对其开出10万元罚单。12月6日,荣成市公安局工作人员称,领导正在开会讨论此事,具体情况不方便解释和透露。
在很多人印象中,公安机关具有直接强制执行权,通常是给别人开罚单的,如今涉事公安局却被异地法院罚款,确实是个新鲜事,但法院此举有其法律依据。
众所周知,法院是处理民事案件的权威途径,法律也赋予了法院强有力的手段,来保证其实现公正司法。《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有权向任何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被调查者都必须配合,否则有权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包括罚款和拘留等。而有义务协助调查的单位,若拒绝或者妨碍法院调查取证的,法院有权责令其继续履行协助义务,并可以予以罚款。这里所说的“单位”,也包括公安机关。罚款数额则分别规定为,对个人罚款为10万元以下,对单位罚款为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在本案中,律师持法院出具的调查令进行调查,其性质便是司法授权、代表法院取证,在公权力加持下,这也具有强制性色彩,因而有别于律师自行调查取证,可以产生与法院调查取证相同的法律效力。对此有关单位同样不能拒绝,否则同样可以予以罚款。本案中,涉事公安机关被罚款10万元,完全合法有据且在法定幅度内。
值得注意的是,此事在律师界也得到了特别的关注。
本案中的孙岩律师拿着法院调查令,向当事公安机关进行调查,结果碰了软钉子,“当时公安那边希望法院的人去调查,(称)这样正规一些”。类似情况不少律师都遇到过,开调查令的法院通常的应对方式,也是改为自己直接去调查。
这里面,未必就是有关公安机关刁难。因为对于法院是否有权委托律师行使调查取证权,目前法律并无明确规定。有些地方省高院制定的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规定,在效力层级上仅属于地方司法文件,对辖区内相关的行政机关、银行等单位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也正因如此,许多法律人士建议,可在司法解释中明确律师调查令为当事人或律师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特殊形式。
回到该事件上,其示范意义就在于,向社会昭示了,所有单位,包括公安机关,都应依法履行司法协助义务。对不尊重律师调查令、不配合律师合法取证的行为罚款,彰显的是司法权威,警示的是类似不当之举。(刘昌松 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视频来源:新京报
法院给公安局开10万罚单,无需惊诧但也非同寻常
12月4日,山东烟台招远市人民法院对山东威海荣成市公安局开出10万元罚单,原因是法院此前出具调查令,授权律师持调查令前往荣成市公安局复印报警记录和询问笔录遇阻,罚单既出,在法律界引发广泛关注。
律师调查令不是新东西,十多年来,最高法在多份文件中对“探索和试行证据调查令做法”均有明确,而且各地法院对此也不乏具体实践。法院开出的罚单同样不是新东西,具体到调查取证环节,法院不仅可以对拒不配合的单位和个人开出罚单,甚至还可以触发拘留等更严厉措施。而且此前山东亦有法院对拒不配合调查令的行为开出过罚单,只不过对象是企业法人,而非此番的一地执法机关。
律师本身自有调查取证权,但长期实践中出现了律师的“调查取证难”问题,由律师持法庭发出的调查令进行取证,这一举动就不仅是律师行使其调查取证权的问题,还涉及到具体司法的权威。
招远法院此番罚单之所以引发法律界广泛关注,一来是因为律师调查取证在实践中屡屡受阻的“前情”,二来则是因为被处罚对象存在一定的特殊性,一地公安机关因拒不配合调查令被开出了罚单,这样的司法举动并不多见。但事实上,在民事诉讼取证环节出现的公安机关,其与刑诉中的角色、职能有异,本应视为普通的证据提供主体。包括在被开出罚单后,其申请复议的权利亦应得到基本的尊重和保障。
现行法律对拒不执行法院指令的处罚,并无但书条款,本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和原则,被处罚对象也不该有区别对待。事实上,随着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具体司法在个案层面的判断和态度越来越展现出专业和独立,对不执行具体司法指令的当事方给出相应处罚已不鲜见。2017年4月,湖南邵阳某人民法院就曾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某政府机关开出罚单并最终执行到位,近年来也多有地方政府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社会对司法指令和司法裁量的尊重和执行,要看具体司法能否充分运用法律所赋予的手段和措施,来捍卫司法的尊严和权威。
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招远法院此番罚单在维护司法权威的同时,也提高了社会公众对具体司法的信心。从实际操作角度看,法院给公安局开罚单,不排除有异地因素的加持,但本质上罚单也仅是对不执行相关司法指令的处罚,其目的还在于督促被处罚对象及时纠正行为,确保由法院所开律师调查令的最终执行。无论最终罚单是否执行,还是循着救济程序提起申诉,确保法庭调查令的开出不再有去无回,让普通的调查取证不再剑拔弩张,相信一份罚单的关联各方对此自有深刻体会和理解。
更进一步说,依据《律师法》本身就有调查取证权的执业律师,其在个案中的执业和取证体验,无论是否有法院调查令的加持,都应当得到应有的配合和尊重。2015年9月,两高三部联合发文重申保障律师执业的具体程序对接和各自职守,对律师在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执业权利要有充分的尊重、配合与保障。
法院给公安局开罚单,是为被处罚对象去魅之后的一次普通依法履职,本无需惊诧,但对被开罚单的对象不再有所顾虑、不再区别对待,确又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一次难能可贵的具体实践,是对司法尊严与权威的维护。随着具体实践越来越常态,公众对此习以为常,司法和行政权力的运行也终将在此过程中实现各自的现代化转型——兄弟登山,各自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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