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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例

董中昌律师对张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辩护案

时间:2023-01-11 21:08:38 浏览:57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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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中昌律师张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辩护

 

一、案例基本信息

案件类型:刑事

办理方式:审理阶段

承办单位:湖北先路律师事务所

人:董中昌

   稿:湖北先路律师事务所     董中昌

检索主题词:指定辩护  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  数罪并罚


二、案例正文

【案情简介】

20221至4月张某某多次帮贩毒人员向多名吸毒人员贩卖毒品,有多次帮助吸毒人员购买毒品并多次容留吸毒人员吸毒,于2022年7月6日逮捕,羁押于红安县看守所。经红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红安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8日向红安县法律援助中心通知为其制定辩护,10月9日红安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本律师作为张某某的辩护人参与审理阶段的辩护工作。接受指派当日本律师就去红安县人民法院阅卷,后于10月17日到红安县看守所会见了张某某,会见完后又去红安县人民检察院和承办案件的公诉人当面交换了对本案的看法和辩护意见。10月18日本案开庭前仍和承办检察官积极沟通,庭审过程中检察官提出了新的量刑建议,从原认罪认罚和签署具结书时建议的五年三个月减轻三个月,为五年,最终法庭判决五年的有期徒刑,张某某表示服判。

 


【案件点评】

本律师接受指派后法律援助中心通知10月12日前阅卷,刑庭要及时开庭审理,指派当日就前往刑庭阅卷,全部阅卷后又到看守所及时和张某某会见,将自己对该案的不同看法到检察院和承办检察官当面反映,并为案件的几个问题交换了意见。因本律师接受指派后,张某某已经和值班律师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故本律师提出新的辩护意见检察官一时还无法接受,承办法官也口头警告本律师,不要因为律师的辩护加重了判决。顶着这些压力,我据理力争,将本案的几处不清楚的问题提出。一是张某某的蹭吸行为到底了代销还是代购,二如果是代购或代销那一定还存在代理问题,三如果认定代理行为则本案有主从关系,即主犯和从犯关系,四如果构成主从关系那为何本案不能作为共同犯罪处理和作为个案单独处理(张某某并非未成年人)。本律师就围绕这几个问题展开辩论,当然这主要是庭前。

我这个观点的提出其实就已经打破了司法实践的一贯做法,即犯罪嫌疑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就意味着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没有异议。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护律师提出不同辩护意见的,刑庭则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承办法官还要求本律师收回辩护意见,我则认为认罪认罚贯穿整个诉讼阶段,不会因辩护律师的不同辩护意见影响被告人的认罪认罚,也不会因律师的辩护工作加重判处,但是任何案件判决被告人有罪必须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定罪的标准。

因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嫌疑人的地位和公诉人及侦查人员极不对等,即使有律师提供辩护也因律师的辩护权的各种限制而削弱了辩护权,值班律师也不会因100元的值班补贴认真阅卷,审查起诉阶段的值班律师的职责形同虚设,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这就会出现一些法律漏洞,即侦查阶段公安机关为了破案,并没有细致的做好侦查工作,因嫌疑人认罪认罚,该取证的没有取证,或者证据不充分,没有达到认罪的标准;审查起诉阶段也一样。我提出的观点后来被检察官认可了,检察官也有我同样的看法,当时他也向公安机关询问了,为什么不把两个案子放一起提起公诉。

最后就是关于代购和代销定罪的问题,按照最高法和最高检的司法解释,有部分是通过会谈纪要的方式出台的,并且有一部分并不公开,这主要是对律师不公开,律师无法得知。这就涉及到定罪的依据问题,作为裁判依据的有些文件为什么不能向社会公开呢?好在我们都是司法实务者,这个法律和刑事政策层面的问题,我们无法改变,但是我们最终对案件的量刑还是达成了些许的共识,即在张某某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的情况下再减轻三个月刑期,法庭最终也采纳了,但我对认罪认罚和值班律师制定还是有些系统性的不同个人认知,对案子的最终判决并不苟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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